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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機構

商標注冊機構

有商業的地方就有利益的糾葛,而一些機構在競爭力不足的時候,就會走歪門邪道,從而滋生了商標代理機構的騙局,許多冒牌的商標代理機構也應運而生。這些機構做商標代理人的目的并不是幫助企業注冊商標,而是以這個為幌子,詐騙錢財,撈一把。今天江西商標注冊小編就來帶大家看看,這些非法的代理機構到底都有哪些詐騙手段。

一、偽造商標法條款說企業所用商標必須注冊聽聞有些非正規的代理機構成天給客戶打電話,稱必須注冊商標,否則工商局會罰你款,扣你執照云云,這些都是騙人的把戲,千萬別信。除了香煙和藥品是強制注冊外,其他類別并沒要求必須注冊商標。我們注冊商標是為了享有商標專用權,也是為了企業長遠發展和品牌塑造,但絕無工商部門因為你沒注冊商標而找你麻煩。然而就有一些不誠信的代理機構企圖用這種方式來創造業績,廣大的中小企業可要擦亮眼睛注意了。

二、打電話假稱政府機構唬人騙子事務所的招術就是打著政府機構的旗號,哄騙企業老板。他們先從網絡等渠道,全面搜集、購買公司老板的電話號碼。通過電話找到老板后,冒稱是市政府所屬的商標普查中心,或者冒充國家商標注冊局監控中心人員,說你不注冊商標政府就要對你企業如何如何處罰。

三、收取商標展示費在商標公告之后,發函給公告期的企業稱商標必須付費在該中介的網站上展示一段時間,才能交付企業使用。必且從言辭上將商標展示和商標公告混為一體,很多不明就里的單位由于對商標法不清楚,糊里糊涂的交了錢。

四、收錢后不報國家商標局人間蒸發收錢后不報國家商標局再人間蒸發因為注冊下來商標的時間很長,要一年以上時間。騙子商標事務所利用注冊一個商標所花的時間很長,將企業的錢收夠后,不上報國家商標局,不作為。再過一段時間事務所整個蒸發消失掉。

五、百分之百包注冊成功卻不作為只退代理費不退官費騙子事務所對外宣傳中說包百分之百注冊成功,不成功退費。企業提交的材料卻并不上交給國家商標局,和上面一樣也是不作為。過一段時間說商標沒注冊成功,于是退還給企業代理費用,但并不退回官費。也就是說,使了個障眼法,即使退費后還有錢賺。

六、代理沒有事先查詢就不負責任地遞上了申請賺取中介費低價型注冊費用官方費用加代理費用一般是近兩千。有的中介卻只收幾百元,先以低價來吸引顧客,等顧客交完錢后,中介卻什么也不做。有家企業負責人自己曾通過中介申請過一件商標,過了兩年多才發現自己的申請被駁回了。

很多商標申請人對于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可能都等不起,比較著急使用商標。又或者自己想要的或已經在使用的商標被別人注冊了,還想要繼續使用這個商標的話都只能購買商標通過商標轉讓來獲得商標的專用權了。下面,我們公司為您介紹商標轉讓有哪些規定?

我國《商標法》第42條針對轉讓注冊商標做出了規定。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兩者共同向我國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商標的轉讓其實就是商標專用權的轉移使得權利人發生變化。而受讓人取得商標專用權應是在同種商品上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近似或相同的商標都要獲得轉讓許可,就是所謂的一并轉讓。而在限期內沒有一并轉讓的,那么注冊商標將視為放棄申請。

一并轉讓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公眾對于商品的誤認和混淆。有效的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然而,對于轉讓的商標如果容易導致公眾混淆和誤認以及有不良影響的,我國工商局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告知不予核準的原因。如轉讓成功后,那么自公告之日后受讓人的商標專用權就真正享有了。

其有效期可能是10年,可能不足10年。正在申請階段的注冊商標進行轉讓也是我國法律法規所允許的。整個轉讓過程一定要真實準確,以免發生不必要的麻煩。商標轉讓有哪些規定?商標轉讓需要注意的細節很多,不注意可能就會導致商標轉讓失敗或者轉讓的商標不能正常使用。

防御商標是指較為知名的商標所有人在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以外的其他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的若干相同商標,為防止他人在這些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使用相同的商標。原商標為主商標,其余為防御商標。   

根據我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版)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很顯然,商標專用權的范圍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從本質上講,商標侵權行為一般僅限于有競爭關系的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和服務,在無競爭關系的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一般不構成侵權。

因此,在現實的市場活動中,常常有人有意或無意的利用了這一點,他們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隨意復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獨創性的商標,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使用或注冊在與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之外的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企圖借用知名商標品牌多年苦心經營而形成的影響力“搭便車”,以欺騙公眾,獲取不正當競爭的利益。這種“克隆”商標的現象是當今市場活動中較普遍存在的,它極有可能引起消費者對商品出處或企業的混淆,嚴重影響商標權所有人的商標信譽或企業信譽。

對于這一類商標被不正當“克隆”的現象,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如《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版)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年7月6日)和《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關于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等,對此已有相應法律上的規定和特殊保護措施,但是它僅限于“被公眾所熟知”的知名度較高、顯著性較強的商標,而且其“知名度和顯著性”程度的具體定性除了已被國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的“馳名商標”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針對個案的實際情況,綜合因素判定。而對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無法確定的商標來說,則無法保護。

因此,注冊防御商標對一些商標具有獨創性,宣傳廣告投入巨大,力求創立馳名品牌形象的企業來說,具有實質性的戰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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